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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記次吊扣應如何處理?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1規定,除第63條之2第4項規定外,汽車於3個月內,記違規紀錄每達3次者,吊扣牌照1個月。經裁決後逾期仍不送繳汽車牌照者,加重吊扣期間至2個月,倘仍不繳送者,則註銷牌照。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逕行舉發案件,車主為非自然人(公司)或為自然人無駕駛執照且未辦理歸責他人時,倘該違規駕駛人係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則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在1年內,汽車違規紀錄每達3次者,吊扣牌照2個月。經裁決後逾期仍不送繳汽車牌照者,加重吊扣期間至4個月,倘仍不繳送者,則註銷牌照。



吊扣牌照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