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未滿18歲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應如何辦理?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未滿18歲駕駛人,除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裁處新臺幣12,000元至24,000元之罰鍰,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類案件無法利用自動繳納管道(如監理服務網、超商或銀行等)繳納罰鍰,應於到案期限前,前往罰單上指定之「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2.如收到「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罰單,且駕駛人於違規當時未滿18歲,需攜帶受處分人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雙方國民身分證,至罰單所列「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辦理罰鍰繳納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事宜。如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與受處分人均無法親自到場,應由受任人攜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受處分人與委任人三者之國民身分證及填妥之委任書,至指定之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