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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子只是沒去檢驗,為什麼會被註銷牌照?

  1. 有關⾞輛定期檢驗⽇期的法定通知載明於⾏⾞執照上,隨照通知,⼜⾏⾞執照背⾯之注意事項1亦有註記「請於指定檢驗⽇期前後1個⽉內申請檢驗」,故⾞主應依⾏照上之指定檢驗⽇期如期辦理⾞輛定檢事宜,俾維⾏⾞安全。
  2.  另監理所(站)在檢驗⽇期前寄發之定檢通知單,純係告知⾞主須依時辦理檢驗,以免逾期受罰之提醒服務,並非法定通知,也非定檢之要件。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6條規定:「汽⾞檢驗應按指定⽇期將⾞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同規則第44條規定:「領有牌照之汽⾞,其出廠年份,⾃⽤⼩客⾞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少檢驗2次。…汽⾞所有⼈應於指定⽇期前後1個⽉內持⾏⾞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 處汽⾞所有⼈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