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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逕行舉發闖紅燈的違規通知單但沒有採證照片,這樣的舉發成立嗎?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至6款情形,只要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親眼目睹違規事實,且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則不需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即可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