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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累犯、拒絕接受酒測的處罰為何?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自108年7月1日起,於10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騎乘機車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駕駛汽車者處新臺幣12萬元;第3次者,按前次裁罰基準再加9萬元,之後以此類推。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拒絕接受酒精檢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10年內第2次再犯者,每次加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5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108年7月1日起酒後駕車需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一覽表

108年7月1日起酒後駕車累犯、拒絕接受酒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裁罰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