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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酒後駕車已經被法院判決「罰金」,還需要繳交這筆紅單罰款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2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92條第4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如法院判決罰金高於上開基準表罰鍰則無需繳納這筆罰款。
例如:
(1)法院判決罰金新臺幣30,000元,如基準表罰鍰最低額為新臺幣37,500元,則需補繳不足額新臺幣7,500元。
(2) 法院判決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基準表罰鍰最低額為新臺幣49,500元,則無需繳這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