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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因逾期檢驗被註銷遭舉發,應如何辦理?

1.未代保管號牌:

持舉發單至本所繳清罰鍰後,持號牌及行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並依公路監理機關指示完成驗車領取新號牌,即可持續使用該車輛;或持罰單至本所繳清罰鍰後,持號牌及行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2.已代保管號牌:

持罰單、行照及部分未代保管號牌(倘代保管號牌數量不齊)至本所繳清罰鍰後領取註銷執行單,再持註銷執行單至公路監理機關並依公路監理機關指示完成驗車領取新號牌,即可持續使用該車輛;或持罰單、行照及部分未代保管號牌(倘號牌代保管數量不齊)至本所繳清罰鍰後,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汽車牌照,經註銷者,須滿6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