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收到交通違規申訴回函或歸責公文屬逕行舉發且涉交通違規記點處分案件,該如何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

逕行舉發案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2(交通違規記點)規定如下:

一、車主為自然人:

      (一)車主非駕駛人時,辦理罰單歸責實際駕駛人,則駕駛人將記違規點數、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分。

      (二)車主為駕駛人時,無須辦理罰單歸責駕駛人,將直接對車主記違規點數、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分。

      (三)車主無駕駛執照時,且未辦理罰單歸責實際駕駛人,處分如下:

          1.駕駛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記汽車違規紀錄1次。

          2.駕駛人應吊扣駕駛執照時,吊扣車輛牌照。

          3.駕駛人應吊銷駕駛執照時,吊銷車輛牌照。

二、車主為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未辦理罰單歸責實際駕駛人,則處分如(三)。

三、車主為租用人(例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未辦理罰單歸責實際駕駛人,處分如下:

     (一)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處原罰鍰的2倍。

     (二)駕駛人之行為應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時,處原罰鍰的3倍。

四、汽車依第63條之2規定於1年內記違規紀錄每達3次,吊扣汽車牌照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