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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歸責會怎樣?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2:

1. 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直接對車主記點。

2. 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者,如車主無駕照,改記車輛違規紀錄1次;1年內記次達3次,吊扣牌照2個月。

3. 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之租用人(如:以公司或機關名義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且未在應到案日期前移轉歸責給實際駕駛人時,違反條款涉及「違規記點」、「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處分,處原違規行為條款之2倍或3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