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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利用行車記錄器檢舉交通違規,沒有經過檢定合格所以可以據以要求免罰?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常使用的行車記錄影像器,非依度量衡法第18條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3條規定之「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故尚無要求需檢定合格。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檢具事證向警方提出,舉發機關均審慎看待並加以查證;被檢舉之民眾如不服舉發,得向裁決單位提出申訴,本所會移請原擧發機關再行審視違規行為是否屬實,方決定是否撤銷;惟不會以前揭原因直接加以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