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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購買匯票繳款方式說明:

(1)限違反處罰條例第12~68、92條且單純繳款案件。如違反條款涉及其它處分因需到案接受裁決,不得郵繳及利用代收管道繳納罰鍰,詳如《不得郵繳條款彙整表》

(2)匯票受款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3)匯票須連同違規通知單、裁決書或陳述(申訴)回復函並註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以掛號方式郵寄本所。

(4)須3-5日始得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