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的處罰為何(108年7月1日前)?
一、酒後駕車基本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後駕車(酒精濃度0.15亳克以上)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涉公共危險罪):
三、酒駕肇事加重駕照處分:
酒駕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四、酒駕所持駕照與車種不符:
另依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五、酒駕累犯及拒測: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拒絕接受酒精檢測,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六、初次酒駕辦理分期:
酒駕違規案件須結清罰鍰後,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酒駕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5 條(酒/毒駕)臨櫃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