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95年7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刪除原有駕〈牌〉照易處吊扣〈銷〉之條文,爰此,自95年7月1日起交通違規罰鍰不得辦理駕〈牌〉照易處吊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