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尚未進入司法程序者(註1),請於事故發生日後6個月內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提出申請。2.已進入司法程序者(註2),請向「司法機關」聲請鑑定。 註:1.「進入司法程序」係指當事人已洽警察機關、地檢署、法院提起民、刑事訴訟。 2.「司法機關」係指地檢署或法院。
1. 尚未進入司法程序者(註1),請於事故發生日後6個月內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提出申請。
2.已進入司法程序者(註2),請向「司法機關」聲請鑑定。
註:1.「進入司法程序」係指當事人已洽警察機關、地檢署、法院提起民、刑事訴訟。
2.「司法機關」係指地檢署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