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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或違規停車之違規行為可以連續舉發嗎?

有關交通違規連續舉發,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之要件(如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違規停車每逾2小時以上)。其它違規行為縱其時間、地點相近,如經查證後係屬於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之違規,屬數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