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主要內容為顯示本次事故肇事原因為何及相關研判依據,並略分成下列數種情況:
(1)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2)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3)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其他當事人。
2.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書係僅提供各當事人或囑託之司法機關參考,上述鑑定意見書內容對於各當事人及其他機關並無法律強制效力與行政、司法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