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意指不允許無正當理由擅予施用;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係認吸食毒品、迷幻藥駕車者對於交通安全危害不下於酒醉駕車,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往來之交通安全,二者規範目的不同,故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判處刑事罪名,無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故仍應繳納這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