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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內第2次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據111年3月31日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第4項(拒測)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