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故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自「違規行為終了日」到「檢舉日期」逾7日的檢舉不予舉發。與舉發機關開單日期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