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陳述(申訴)結果時,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洽本所開立裁決書或上網透過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並連同裁決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