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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及刑法肇事逃逸罪,經檢察署裁定「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還需要受交通違規處分嗎?

一、依行政罰法第2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及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二、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三、故肇事逃逸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及刑法肇事逃逸罪,經檢察署裁定「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時,仍需受交通違規處分,罰鍰新臺幣6,000~9,000元,並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