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民眾只收受白色之逕行舉發標示單(俗稱:白單),尚須由舉發機關(開單單位)確認違規事實及車輛無誤後,始填製違規通知單(俗稱:紅單),非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權管,故由舉發機關(開單單位)受理申訴。
2.倘民眾已收受違規通知單(俗稱:紅單),請提供下列資訊:
(1)應到案處所(→此為優先判斷是否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管轄案件,如非屬該所權管,建議民眾逕向管轄處所辦理申訴,以減省公文行政作業時間。)。
(2)舉發機關(開單單位)。
(3)舉發單號。
(4)車牌號碼。
(5)車籍地(→逕行舉發案件係以車籍地判斷應到案處所,如為員警當場攔停舉發,則可能視情況為車輛車籍地或駕駛人駕籍地列管案件,需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查詢始能確認)。
(6)違規時間(→非入案時間,因舉發機關辦理入案作業會有時間落差,故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尚未入案,則逕由舉發機關受理申訴。)。
(7)違規地點(→肇事致人傷亡及酒駕案件係以此行為地判斷應到案處所)。
(8)違規事項。
(9)採證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
3.另建議民眾如交通違規案件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管轄者,也可至該所網站之「申請案件」連結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申辦罰單申訴或自行下載「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以郵寄方式辦理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