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故支付公益金可扣抵酒駕罰單之罰鍰,如提供勞務則依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勞務時數核算可扣抵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