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112年6月30日起,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嚴重超速,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除罰鍰新臺幣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並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
2. 此類案件舉發機關通常會掣發2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張係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1張係針對車主處以扣牌6個月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二者皆需處罰,並無一罪二罰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