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的處罰為何?
一、酒後駕車基本處分: 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108年7月1日起施行),酒後駕車(酒精濃度0.15亳克以上)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10年內累犯加重裁罰),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涉公共危險罪): 三、酒駕肇事加重駕照處分: 酒駕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至4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四、酒駕所持駕照與車種不符: 另依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五、酒駕累犯及拒測: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自108年7月1日起,於10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騎乘機車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駕駛汽車者處新臺幣12萬元;第3次者,按前次裁罰基準再加9萬元,之後以此類推。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拒絕接受酒精檢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10年內第2次再犯者,每次加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5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108年7月1日起酒後駕車累犯、拒絕接受酒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裁罰一覽表 六、汽機車吊扣牌照處分: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條例第3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 汽機車駕駛人有條例第35條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七、初次酒駕辦理分期: 酒駕違規案件須結清罰鍰後,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酒駕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