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後駕車基本處分:
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108年7月1日起施行),酒後駕車(酒精濃度0.15亳克以上)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10年內累犯加重裁罰),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涉公共危險罪):
- 111年1月28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觸犯該條文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經司法判決確定「有期徒刑」者,交通違規罰鍰部分無須繳納,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依據100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規定,一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不待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撤銷,即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公益捐款之數額得扣抵裁處罰鍰數額;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勞務,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金額為扣抵金額。
- 涉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違規通知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駕照吊扣(銷)及開立道安講習通知單,俟司法機關判決(或檢察機關處分緩起訴)後,再持相關判決書或處分書至應到案處所依規定補繳罰鍰或免繳納罰鍰結案。
三、酒駕肇事加重駕照處分:
酒駕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至4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四、酒駕所持駕照與車種不符:
另依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五、酒駕累犯及拒測: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自108年7月1日起,於10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騎乘機車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駕駛汽車者處新臺幣12萬元;第3次者,按前次裁罰基準再加9萬元,之後以此類推。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拒絕接受酒精檢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10年內第2次再犯者,每次加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5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108年7月1日起酒後駕車需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一覽表
♦ 108年7月1日起酒後駕車累犯、拒絕接受酒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裁罰一覽表
六、汽機車吊扣牌照處分: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條例第3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
汽機車駕駛人有條例第35條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七、初次酒駕辦理分期:
酒駕違規案件須結清罰鍰後,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酒駕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毒駕)臨櫃辦理流程
交通部2022酒駕毒駕新法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