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提醒民眾,自112年6月30日起,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嚴重超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除罰鍰新臺幣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安講習外,並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
自新法施行後,113年1至6月嚴重超速案件舉發3,972件(處罰駕駛人),較112年同期增加3,300件(+491.1%);113年1至6月超速扣牌案件2,087件(處罰車主),較去年同期增加1,478件(+242.7%),均較施行前大幅增加,顯示有許多民眾尚不知新的處罰規定。
裁決所提醒民眾,如果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舉發機關通常會掣發2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張係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1張係針對車主處以扣牌6個月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二者皆需處罰,並無一罪二罰情事。
另依據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
裁決所呼籲嚴重超速已下修為40公里,如符合上開規定得連續舉發,且駕駛人(罰鍰)及車主(扣牌)都會處罰,請民眾遵守道路速限行駛,維護自身安全也保護其他用路人,平安出門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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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交通安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