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提醒民眾,自今(112)年6月30日起,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即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除處新臺幣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罰鍰外,還要吊扣汽(機)車牌照6個月,如果不按時繳送還會被註銷車牌。
112年6月30日起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行車速度自原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調降至40公里,112年7月至10月裁決所轄管車籍為臺北市之車輛被舉發第43條危險駕駛須吊扣車牌違規計2,613件,月平均653件,為112年1月至6月修法前月平均135件之4.8倍。裁決所截至112年11月29日已執行牌照吊扣973件。
裁決所呼籲民眾如果被開罰,務必按照規定繳送牌照執行吊扣,勿聽信網路免扣牌謠言,花錢當冤大頭,還可能必須負擔刑責。最後提醒用路人小心駕駛,遵守道路速限減速慢行,維護自身安全也保護其他用路人,平安出門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