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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提起撤銷交通違規案件訴訟,可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起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原裁決書之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被告,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申辦前請先參閱:

常見問答「行政訴訟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