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
1.請先確認違規通知單應到案處所為本所,若不清楚管轄裁決機關、車號及違規通知單號碼者,請逕至監理服務網查詢或參閱範例圖示,確認管轄裁決機關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或監理所(站)後逕向其提出申訴。
2.辦理方式為:
網路:市民服務大平臺。
註1:係指由臺北市警察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臺北市停管處等本市機關舉發之違規。
註2:係指由外縣市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等外縣市機關舉發之違規。
‧親至應到案處所。
3. 具備文件為:
‧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或掃描檔。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罰單照片(正本或掃描檔)。
‧提供舉發錯誤之舉證資料。
‧若陳述(申訴)人非受處分,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
申辦前請先參閱:
常見問答「陳述(申訴)篇」
常見問答「常見違規釋疑篇」
申訴案件統計:違規申訴與申訴撤銷件數統計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