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申訴(陳述)與行政訴訟
違規申訴(陳述)
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
1. 辦理方式為:
‧網路:(1)市民服務大平臺。
(2)單一陳情系統。
‧親至應到案處所。
2.具備文件為:
‧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或掃描檔。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採證照片(正本或掃描檔)。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
行政訴訟業務 如欲提起撤銷訴訟,可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起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被告,向原告(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另提起行政訴訟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違規申訴(陳述)與行政訴訟業務(流程圖)
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紅單)
一、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沒意見
‧接受裁罰
二、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有意見
(一) 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申訴)
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向本所申請開立裁決書或利用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申請,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依判決內容辦理
(二)親辦或以線上申辦方式(1.市民服務大平臺 2.單一陳情系統)向本所陳述(申訴)
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1)向本所申請開立裁決書或利用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申請,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依判決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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